{{ $t('FEZ002') }} 人事室|
兼職
1. 法令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及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等(請詳閱附件)
2.依據「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 3 點 ,關於兼職數目限制部分:
(1)除當然兼職者外 ,公務人員兼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董、監事之職務,兼任財團法人董、監事或其他實際執行業務之重要職務(如副執行長、副秘書長層級以上職務),合計以不超過2個為限 。
(2)公務人員兼任未受政府捐(補)助且以公共服務、學術研究為目的之財團法人董、監事職務,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不受前款兼職個數規定限制
a未支領報酬(含兼職費)。
b該項兼職與本職職務無直接監督關係。
c該項兼職不影響本職業務工作,且不得損及機關或公務人員形象。
兼課
1.法令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教育部 112.2.2 修正發布)、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相關釋例
2.重點提醒
(1)校長:本市各級公立學校校長報經本局同意後,每週在校內外兼課時數(含上下班時間)合計至多不得超過4小時,並應於2週前報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7年10月20日北市教人字第09738685600號函)
(2)教育人員: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兼課、超時授課及代課節數,以兼課或超時授課不超過6節,代課不超過5節,兼課(超時授課)復代課併計不超過9節為原則,但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並自101年2月1日起實施。(教育部101年3月9日臺人(二)字第1010024544號函)
(3)教育人員:課照班、攜手班、客語生活學校班 校內自辦 :因師資安排困難,得不受兼課 6小時限制,惟學校應兼顧教師教學品質及學生學習權益。(教育部97年12月24日台國(四)字第0970254348號函)
(4)教育人員:任社團指導不計入兼課 6 小時限制(摘錄自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2年1月28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20006059號函)
(5)公務人員: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第八點規定,各機關公務人員在公私立學校兼課者,應經本機關首長核准。在辦公時間內,每週併計不得超過四小時,並應依請假規定辦理(在服務學校兼課亦同『教育部 84.9.7 台 84 人字第 044210 號函』)。
(6)校外兼課應以請事、休假或補休假 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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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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