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
一、依據臺北市議會114年8月19日議詢教字第11406001460號函 辦理。
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略以,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 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 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 當合理之關聯。各校蒐集學生資訊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 之相關規範,以免侵害學生權益。
三、另個別教師因教學所需而欲蒐集之資訊,亦應符合個人資 料保護法之規定,並保持教育中立之立場,避免蒐集與教學、輔導等需求無涉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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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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