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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資訊組|
一、依據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捷運公司)107年10 月18日北捷站字第1076028391號函辦理。
二、依大眾捷運法第49條第1項,旅客無票、持用失效車票或 冒用不符身分之車票乘車者,除補繳票價外,並支付票價 50倍之違約金。同法第2項,前項應補繳票價及支付之違 約金,如旅客不能證明其起站地點者,以營運機構公告之單程票最高票價計算。
三、有鑑於社會福利預算有限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捷運公司將依法加強取締,學校發放之學生證「限本人使用」,請民眾遵守規定。
{{ $t('FEZ003') }}201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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