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avwhere178
{{ $t('FEZ002') }}衛生組|
一、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同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同法第38條規定:「雇主違反第21條、第27條第4項或第36條規定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二、鑑於腸病毒為嚴重之疾病,受僱者如遇子女感染腸病毒,或家中子女因出現腸病毒確診個案致停課者(含公私立幼兒園、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中心及及托嬰中心等教托育機構),得向雇主請家庭照顧假,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如因此致權益受損者,可電洽諮詢專線市民熱線1999轉7023,將依個案事實依法論處。為維護學幼童健康,落實自主健康管理,請貴局協助宣導家庭照顧假規定,以協助家長度過腸病毒流行期。
{{ $t('FEZ003') }}2017-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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