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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有關「包裝食品標示地域名稱」之宣稱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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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 衛生組|

為完善包裝食品標示地域名稱之相關管理原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4年6月23日再次針對宣稱地方特產之標示疑義召開專家學者會議,該次會議建議除品名外,產品外包裝宣稱產地特性之標示,得依下列五項原則為宣稱依據:

(一)真實的地理來源 (原料來源地、產品製造地或兩者皆符合)。

(二)約定俗成的商標或廠商名稱。

(三)若非該地理來源時,加註「風格」、「風味」等不誤導消費者之詞句。(四)若使用「鄉村」、「牧場」及「農場」等連接品名,則須確實在該地製造;另內容物如僅部分來自該地製造,則需緊鄰品名加註說明。

(五)若有使用任何圖文可能使消費者誤導其地理來源,則需要在緊鄰品名的地方說明製造地點(如澎湖名產,台灣彰化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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