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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宣導車輛怠速熄火制度

{{ $t('FEZ001') }} avwhere178

{{ $t('FEZ002') }} 衛生組|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八條暨汽車停車怠速管理辦法規定,汽車(包括機車)於一定場所、地點、氣候條件以怠速停等時,其怠速等候時間逾三分鐘者,應關閉引擎,若符合相關例外情形者,可不受其規範,詳細規定請參閱附 件。

二、為降低學童暴露風險,保障呼吸健康,學校師生及家長配合(例:校車停放、接駁區及家長接送區 等)怠速熄火之規定,以維護校園周邊與本市空氣品質。



{{ $t('FEZ003') }} 2019-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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